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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焦作**限公司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许**因要求被告焦作**限公司履行信息公开职责,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焦作**限公司对原告许**的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原告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焦**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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