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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与南乐县杨村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程**因南乐县杨村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一案,不服南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南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南乐县杨村乡人民政府于2014年6月10日作出了杨*(2014)18号《关于撤销杨*(2013)25号文件的决定》,决定撤销其2013年9月3日作出的杨*(2013)25号文件。上诉人程**于2014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南乐县杨村乡人民政府的上诉和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程**申请撤回对南乐县杨村乡人民政府的上诉和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鉴于程**已撤回一审起诉,一审判决已无存在必要,应予撤销。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程**撤回对南乐县杨村乡人民政府的上诉和起诉;

二、撤销南乐县人民法院2014年3月18日作出的(2014)南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各减半收取为25元,由上诉人程**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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