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上诉人陈**因诉许昌市公安局一案,不服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立行初字第0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上诉称,上诉人在部队因公负伤,系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分配到许昌市公安局工作,后因身份问题发生争议,所在单位未落实伤残军人抚恤政策。因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补发1990年至2015年7月的工资共计1324200元,并享受所在单位工伤同等待遇。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不当,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撤销魏都区人民法院(2015)魏立行初字第04号行政裁定,裁定由魏都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起诉的请求为要求补发工资、落实待遇,依法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以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为由,裁定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