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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长葛市福源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坡胡镇人民政府、长**林局、长葛市**服务中心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葛市福源种植专业合作社诉被告长葛市人民政府、长葛市坡胡镇人民政府、长**林局、长葛市**服务中心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17日以被告已作出行政行为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长葛市福源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葛市福源种植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葛市福源种植专业合作社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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