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委员会、郑州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委员会、郑州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以减少诉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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