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委员会、郑州交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强制拆迁及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19日以减少诉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郑州**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州**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