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郑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其他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并撤销第三人持有的郑**(2005)字第0890号土地使用权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于2015年2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于2015年3月2日收到刘**的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