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新郑市**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不服被告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源局、新郑市人民政府、新郑市国土资源局违法征收原告12.1亩集体土地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新郑市**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以所告事实不清、被告对象不准确为由,于2015年1月2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新郑市**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郑市**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村民委员会第五村民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