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吕**不服长葛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的(长复受(2014)2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吕**以其已起诉长葛市房管局为由,于2015年1月3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吕**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撤回起诉。
一审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