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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诉舞阳县政府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周诉被告舞阳县人民政府、舞阳县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周因舞阳县人民政府不是做出涉案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属于本院管辖,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和其他个人的合法利益,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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