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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诉临颍县巨陵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不服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临行立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上诉称,临颍县信访局及巨陵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其信访问题不予解决,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损失。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判令临颍县信访局及巨陵镇人民政府向上诉人赔礼道歉,并赔偿上诉人包括误工费、名誉损失费、生活健康补贴等在内的各项费用50余万元。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2005)行立他字第4号《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等行为,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陈**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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