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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不服不予受理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不服召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召立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杨**上诉称,被上诉人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3年为杜**颁发漯房权证召陵区字第(2013)0007996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或者其他法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以作为房屋登记行为基础的买卖、共有、赠与、抵押、婚姻、继承等民事法律关系无效或者应当撤销为由,对房屋登记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行解决民事争议,民事争议处理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诉讼起诉期限内;已经受理的,裁定中止诉讼。就本案而言,上诉人杨**请求撤销的漯房产权证召陵区字第(2013)0007996号房屋所有权证系由杨**之父杨文明(已去世)原持有的漯(补)房权证召陵区字第(2013)0005755号房屋所有权证变更而来,而变更登记的事实依据是杨**之父杨文明于2013年5月30日委托杨**同杜**所签房产转让协议,因此,上诉人杨**应先行就该房产转让协议是否真实有效解决民事争议,上诉人杨**的起诉不属于修改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原审法院对杨**的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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