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丁**与丁**行政其他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丁**、丁**不服漯河**民法院作出的(2015)源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丁**是漯河**压器厂厂长、法定代表人,企业创办人,有各种文件说明、证明,其有权当原告,丁**是漯河**压器厂副厂长,亦有权当原告,请求本院撤销原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之规定,本案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