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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诉人临颍县城关镇岗石村第二村民小组诉一审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为上诉人赵**颁发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纠纷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被上诉人临颍县城关镇岗石村第二村民小组因诉一审被告临颍县人民政府为上诉人赵**颁发集体土地建设使用证纠纷一案,临颍县城关镇岗石村第二村民小组于2013年2月5日向临**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1997年11月16日临颍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赵**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并收回土地,由临颍县人民政府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3)临行初字第02号行政判决。第三人赵**不服原判,于2013年6月6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1日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审理过程中,该行政纠纷已得到妥善解决,上诉人赵**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中依法享有起诉权、上诉权、撤诉权等诉讼权利,上诉人赵**在二审期间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赵**撤回上诉。

二审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赵**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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