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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因诉被上诉人舞阳县吴城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因诉被上诉人舞阳县吴城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舞阳县人民法院2013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2)舞行初字第29号行政赔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的委托代理人张**、李**,被上诉人舞阳县吴城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贾**、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舞阳县人民法院(2012)舞行初字第29号行政赔偿判决;

二、本案发回舞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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