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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注销其漯更字023220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因诉被上诉人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注销其漯更字023220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源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威**司委托代理人马**、被上诉人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委托代理人蒋**、一审第三人源汇新区管理委员会委托代理人黄**、一审第三人齐**委托代理人赵**、一审第三人马**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源行初字第9号行政裁定;

本案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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