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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诉被告漯河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第三人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金**诉被告漯河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第三人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认定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3日受理后,原告金**于2014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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