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金**诉被告漯河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第三人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认定一案,本院2014年10月13日受理后,原告金**于2014年12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鲁**诉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收费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鲁桦诉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收费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鲁桂枝诉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收费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诉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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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漯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王**诉被告漯河市**收办公室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