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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朱*枝诉被告漯河市卫生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枝诉被告漯河市卫生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2014年8月15日受理后,原告朱*枝于2014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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