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枝诉被告漯河市卫生局信息公开一案,本院2014年8月15日受理后,原告朱*枝于2014年9月11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朱**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朱**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鲁**诉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收费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鲁桦诉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收费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鲁桂枝诉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房屋行政收费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王**诉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原告彭*虹诉被告漯河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处、第三人周**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认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郭**诉漯河市人民政府、第三人郭**土地行政登记卡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漯河市**有限公司诉漯河市**郾城分局、第三人史萌、安久长不履行法定受理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陈某某诉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中国工商**河分行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裕松**限公司诉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芮旭明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吴**、吴**、吴**、吴举诉被告漯河市国土资源局信息公开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