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为第三人魏贵山办理漯房权证郾城区字第20090000068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案,本院2013年7月1日受理后,原告刘**于2014年3月4日以涉案房屋所有权争议的民事诉讼已在我院民事审判一庭调解结案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