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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陈*珍诉被上诉人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漯河分行信息公开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珍诉被上诉人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漯河分行(以下简称市工行)信息公开一案,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郾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于2014年5月22日上诉于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珍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市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林*、陈**、原审第三人市工行的委托代理人李**、王**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4日,原告陈**向被告市人社局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请求公开2013年漯河市公务员考试面试的评分标准和依据等四项信息。2013年11月28日被告市人社局收到原告信息公开申请后,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关于陈**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同日陈**签收。2013年12月21日被告又以邮政快递的形式给陈**送达了《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与《关于陈**申请信息公开的回复》内容一致,为:1、2013年漯河市公务员考试中,面试的评分标准和依据是什么?2013年漯河市公务员面试由省人社厅统一组织,面试考官均来自外地,采取结构化面试方法,每组面试考官7人,去掉一个最高分,去掉一个最低分,取平均分;评分依据见后面附件。详情可向省公务员局咨询。2、2008年以来人劳局“三公”消费是多少?可以在漯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门户网站查询。http://www.halh.lss.gov.cn/index.shtml。3、2010年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含县区)是否逢进必考,是否有进人没有考试的?(1)按照公务员法规定,我市行政机关进入严格执行凡进必考原则,并由省公务员局统一组织考录,自2010年以来我市共招录307人。(2)事业单位进人渠道较多,人才引进、政策性安置等都符合规定,我市事业单位进人的政策主要是市编委2012年下发的漯编(2012)11号文件,公开招聘力度在不断加大,仅市直事业单位2011年以来就公开招聘136人。4、工行是否报告过有人买断工龄,是否批准?没有报告,工行属垂直管理,其人事权在省工行。原告对被告作出的《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不服,向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复议,2014年2月7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人社复议(2013)9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作出的《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原告不服,2013年2月24日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对《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第三项第二个问题和第四项第二个问题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复。

另查明:原告陈**的丈夫王**原为市工行职工,2000年9月中国**南省分行批准其自谋职业。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市人社局在2013年11月28日收到原告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2013年12月18日书面告知了原告申请公开的内容,并于2013年12月21日向原告邮寄送达了《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被告的回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答复期限及回复形式。《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就被告自身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予以了答复,并同时告知了不属于自身职责的事项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

原告向法院起诉时,要求被告对《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第三项第二个问题和第四项第二个问题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复。被告在《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原告事业单位进人渠道较多,除市直事业单位2011年以来公开招聘136人外,还有人才引进、政策性安置等没有考试的;工行属垂直管理,其人事权在省工行,被告没有审批权,明显不经过被告审批。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被告作出的《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规正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陈**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50元,由原告陈**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上诉称,被上诉人市人社局没有按照上诉人的要求做出具体的答复,只是做了大致的回复。原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对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关联性和合法性审查,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侵犯了上诉人的知情权。请求撤销(2014)郾行初字第00005号行政判决,判决被上诉人公开回复上诉人的信息申请。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市人社局答辩称,市人社局在《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已明确告知陈**事业单位进人渠道较多,市直事业单位除公开招聘外,还有人才引进、政策性安置等情况;工行属垂直管理,其人事权在省工行,被告没有审批权,明显不经过被告审批。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原审第三人市工行答辩称,陈**不是我行职工,不可能存在用工矛盾,和我行没有关系。有关工行买断工龄一说不符合事实。我行曾有员工自愿申请、逐级审批、自谋职业的情况,不属于组织裁员,没有向劳动主管部门告知。请求维持原审判决。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作出的《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是否明确回答了上诉人陈**提出的第三项第二个问题和第四项第二个问题?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提出的第三项问题是:3、2010年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含县区)是否逢进必考,是否有进人没有考试的?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作出的《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对于第三项第二个问题的答复是:(2)事业单位进人渠道较多,人才引进、政策性安置等都符合规定,我市事业单位进人的政策主要是市编委2012年下发的漯编(2012)11号文件,公开招聘力度在不断加大,仅市直事业单位2011年以来就公开招聘136人。上诉人陈**提出的第四项问题是:4、工行是否报告过有人买断工龄,是否批准?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作出的《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对于第四项第二个问题的答复是:没有报告,工行属垂直管理,其人事权在省工行。上诉人陈**上诉称被上诉人市人社局没有按照上诉人的要求做出具体的答复,只是做了大致的回复,对此,本院认为,被上诉人市人社局作出的《漯河市人社局信息公开告知书》对于上诉人陈**所申请公开的事项均已经明确告知,没有侵犯上诉人陈**的知情权。上诉人陈**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上诉人陈**在二审庭审的最后陈述阶段,请求法院依照《最**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做好行政审判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九部分第二段规定:“充分发挥行政诉讼附带解决民事争议的功能,在受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行政处理、颁发权属证书等案件时,可以基于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规定,一并处理上诉人陈**的丈夫王**与市工行之间的劳动争议。对此,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在一审起诉、二审上诉时,均未向法院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并且最**法院的意见仅适用于“受理行政机关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所作的行政裁决、行政确权、行政处理、颁发权属证书等案件”,本案是信息公开案件,不适用该意见的规定。上诉人陈**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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