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公司变更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本院(2013)漯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漯河**管理局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漯河**管理局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漯河**管理局的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