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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公司变更登记行政管理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漯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公司变更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本院(2013)漯行终字第2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漯河**管理局向本院提出自愿撤回其再审申请的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漯河**管理局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漯河**管理局的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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