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2014)年2号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万**不服被告召陵**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对龙塘村万**、李偏宅基地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查明:一、本案争议的标的是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所在地召陵**民委员会与被告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原告坚持把龙塘**员会列为本案第三人,且在指定期间内拒绝变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召陵区**民委员会系一集体经济组织,与案件争议的标的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列其为本案第三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相关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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