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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王屋镇迎门村胡洼居民小组诉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济源市王屋镇迎门村胡洼居民小组诉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管理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济源市**民委员会与案件处理有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济源市王屋镇迎门村胡洼居民小组负责人王**,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郭**、陈**,被告济源市国土资源局委托代理人常慧君,第三人济源市**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济源市王屋镇迎门村胡洼居民小组诉称:我小组是于1978年1月25日从王屋镇愚公村分至迎门村的独立集体组织(**分队协议为证),而被告济源市国土资源局误将迎门村胡洼独立的集体组织的土地又认定确权给王屋镇愚公村,这显然是错误的。请求法院1、撤销济源市国土资源局下达的济集有(2014)第JA05124号土地证;2、请求判决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

被告辩称

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济源市国土资源局答辩称:1、我们是经愚公村申请,根据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11)178号文件和《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为愚公村颁发的济集有(2014)第JA05124号土地证,合法有效,应予维持。2、原告与本案没有利害关系,经我们向济源市王屋镇迎门村和济源市王屋镇人民政府调查核实,迎门村自1978年与愚公村划分村界至今,迎门村只有三个居民组,分别为前河居民组、宫河居民组和后河居民组,并无胡洼居民组,原告不能以居民组名义来起诉,所以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请求三门**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第三人济源市**民委员会在庭审中辩称:我村对原告的主体资格有异议,原告不是一个完整的居民小组,迎门村只有三个居民组,分别为前河居民组、宫河居民组和后河居民组,而无胡洼居民组,现在我们居民组的组长都是乡财政发工资,原告没有提交给组长发工资的相关证据,其原告资格是不能成立的,理应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规定,原告以其他组织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案中,济源市王**迎门村胡洼居民小组的主体资格不为其所隶属的迎门**员会和王**人民政府所认可,故其应无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济源市王屋镇迎门村胡洼居民小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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