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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军诉济源市人民政府征地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军诉被告济源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济源市政府)征地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朱**诉称,2012年11月,被告将原告村800余亩耕地全部强圈,包括朱**的承包地和树木在内。在钢丝绳厂未实施征地前,强逼朱**将其中的养殖小区一处拆掉使原告受到较大的经济损失。2013年8月被告在没有公开公开征地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建钢丝绳厂一处(约200亩地)。另2011年初,被告在未公布任何征地批文的情况下,强行开修西二环,其中强占原告承包地0.8亩之多。2012年秋季至今,原告的粮补款被无端克扣。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承包经营、使用、抵制等合法权利。原告的粮补款被无端克扣。被告的所作所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承包经营、使用、抵制等合法权利。2014年12月,原告向焦作**民法院(以下简称焦作中院)就征地信息公开提起诉讼,焦作中院判令被告公开,但被告至今未执行生效判决。这就充分证明被告没有征地手续,以权代法,强占耕地,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征地违法和实施征地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济源市政府辩称:1.原告诉称,2012年11月被告将原告村800余亩耕地强行圈住,时至原告起诉之日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2.2013年2月26日,被告向河南省人民政府递交《关于济源市2013年度第一批城乡挂钩试点项目征收土地的请示》,需征收包括东官桥在内的共计23.5227公顷土地,2013年6月13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征收。之后,被告按照程序进行了征收工作。被告的征收u0026amp;amp;ldquo;钢丝绳厂u0026amp;amp;ldquo;用地行为合法;3.被告征收u0026amp;amp;ldquo;西二环u0026amp;amp;rdquo;用地的行为合法有效;且原告称2011年初被告强行开修西二环,原告的这一诉求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的诉状中涉及在原告所在的东官桥村南打围墙的占地行为,以及修u0026amp;amp;ldquo;西二环u0026amp;amp;rdquo;、建u0026amp;amp;ldquo;巨力钢丝绳厂u0026amp;amp;rdquo;等两次征收行为,其中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多个行政行为,经向原告释*,原告仍坚持原诉讼请求,不予明确其是要求确认哪个机关的哪个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u0026amp;amp;ldquo;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u0026amp;amp;rdquo;、第四十九条u0026amp;amp;ldquo;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u0026amp;amp;rdquo;的规定,原告起诉时在诉讼请求中应当明确被诉行政行为的内容,而原告经本院释明后仍不予明确被诉行政行为内容,导致本院无法确定原告诉讼请求的内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国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朱国军已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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