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陕县大营镇温塘村第十五村民组诉陕县人民政府征收耕地违法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陕县大营镇温塘村第十五村民组(以下简称温塘十五组)诉被告陕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陕县政府)征收耕地违法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温塘十五组诉称,1992年,被告将其办公场所搬至温塘村。从1994年开始到2005年已将原告的耕地全部征完。但直到2007年应给付原告的各项补偿才开始兑付。至今还欠原告数十万元。被告征收原告耕地未经批准,且未经公告,补偿至今未到位属违法征收。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征收原告耕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

被告陕县政府辩称:原告起诉超过法律规定两年的起诉期限;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具体。原告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7年7月原告知道本组的耕地被被告征收;2009年底或者2010年初原告首次到陕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2007年7月已经知道本组的耕地被被告征收;2009年底或者2010年初首次到陕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起诉期限。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陕县大营镇温塘村第十五村民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陕县大营镇温塘村第十五村民组已交,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