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商丘市人社局)因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商睢行初字第00032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5日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周**、商丘市人社局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周**、商丘市人社局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利,系正当行使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周**、上诉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和上诉人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负担1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