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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刘**因商丘市**队火灾事故认定书不服一审裁定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耿**、刘**因商丘市**队火灾事故认定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1)商梁行初字第1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2011年4月7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耿**、刘**不服商丘市梁园区消防大队梁*消火认字【2010】第0001号火灾事故认定书,提起行政诉讼,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条件,遂裁定依法不予受理。

上诉人耿**、刘**上诉称,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属行政确认行为,具有行政行为的强制力,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质性影响。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火灾事故认定书涉及到相对人的人身权、财产权,且不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排除受案范围的四种情形,依法应予受理。

本院认为,火灾事故认定书是对引起火灾原因的分析,不涉及对法律性质的判断,不直接确定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同时在行政、民事或刑事法律关系中,火灾事故认定书在作为定案依据之前要进行相应的司法审查,才能作为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证据使用。因此,火灾事故认定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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