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民权县野岗乡杨堂村蒋庄村民组因被上诉人民权县人民政府林地林权登记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民权县野岗乡杨堂村蒋庄村民组因被上诉人民权县人民政府林地林权登记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10)民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后上诉人民权县野岗乡杨堂村蒋庄村民组申请撤回本案上诉、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自愿撤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民权县人民法院(2010)民行初字第7号行政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民权县野岗乡杨堂村蒋庄村民组撤回上诉;

三、准许上诉人民权县野岗乡杨堂村蒋庄村民组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二审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上诉人民权县野岗乡杨堂村蒋庄村民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四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