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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责任公司不服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商丘市**责任公司不服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赔偿一案后,于2014年1月14日向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1月20日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该房屋座落于商丘市红旗路东段梁园区中医院,属于梁园区行政范围,应由梁**法院管辖。故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将此案移送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位于商丘市红旗路东段梁园区中医院,应由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商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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