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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文明诉被告睢县潮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孙文明诉被告睢县潮庄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4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决定立案受理后,于2014年5月10日向被告送达了行政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在审理期间,原告于2014年5月20日以被告已受理其《土地确权申请书》,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主动履行其法定职责后,原告孙文明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诉权,未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文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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