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因不服被告柘城**管理局为第三人金**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为由,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3月5日受理后,于2013年3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原告撤回起诉属原告真实意思的表示,并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陈**撤回起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