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望**诉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望**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盛*与永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与夏邑县人民政府、夏邑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胡*与永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永城市住建局)卫生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许**与永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永城市住建局)卫生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郑**与永城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永城市住建局)卫生行政征收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梁**与永城市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永城市**朱园东组与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2)
于*与夏邑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局房屋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夏**与夏邑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补偿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夏邑县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