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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与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望**诉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望**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望**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望**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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