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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梁传中提出异地管辖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是永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案件异地管辖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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