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诉讼过程中,第三人梁传中提出异地管辖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是永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行政诉讼案件异地管辖规定,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夏邑县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三日
詹*谦诉漯河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上诉张*才房屋产权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王**上诉扶沟县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郝**因与被上诉人商水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通告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商水县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通告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鹿邑**办公室与吴**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鹿邑**办公室与张**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鹿邑**办公室与白**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鹿邑**办公室与刘**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