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房屋产权登记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房屋所在的土地合法使用权利人是持有土地使用证的王**,一审中应当通知王**参加本案诉讼,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西华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