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上诉扶沟县人民政府房屋产权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房屋产权登记一案,不服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房屋所在的土地合法使用权利人是持有土地使用证的王**,一审中应当通知王**参加本案诉讼,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遗漏当事人,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西华县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西华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