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柘人口计生征字(2011)57号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一案,经审查,其申请执行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鹿邑**办公室与鲍**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鹿邑**办公室与刘*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鹿邑**办公室与张**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鹿邑**办公室与白景友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鹿邑**办公室与徐**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鹿邑**办公室与闫建军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鹿邑**办公室与李**行政强制一案行政裁定书
金**与柘城县综合执法局确认行政行为违法赔偿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柘城县**集村委会与柘城**务局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柘城县申**庄村民组与夏**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