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王**、张**社会抚养征收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柘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的柘人口计生征字(2011)57号社会抚养征收决定书一案,经审查,其申请执行符合强制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66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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