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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新建与泛区农场公用事业局行政赔偿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李新建于2014年10月9日向**递交起诉状,诉称:2007年11月7日,泛区农场公用事业局局长派人将其老宅基地上的房屋门撬开,抢走财产,并将房屋推倒后将宅基地卖给别人。要求黄泛区**业管理局将老宅基地上的房屋恢复原状,赔偿误工费、车费、住宿费等损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河南省黄泛区农场公用事业局于2007年9月10日作出罚字(2007)第018号处罚决定书,认定起诉人诉称的房屋系违章建筑,决定对起诉人处罚款1万元。起诉人于2007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罚字(2007)第018号处罚决定书,赔偿其损失。本院于2011年11月8日作出(2011)西行再字第5号行政判决书,撤销了上述处罚决定书,但认为起诉人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因其未能提供有关证据予以证明,且在检察机关协调下已经作出赔偿,对其请求不予支持。据此,起诉人的诉讼请求已经法院审理,属重复起诉。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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