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西华县公安局行政不作为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朱**向本院递交起诉状,诉称:2007年10月30日19点左右,其发生交通事故。报警后,西华县公安局交警队随即派人勘察现场并拨打急救电话,将其送往西华县公安创伤医院住院治疗。从2008年至今,其多次请求处理,但西华县公安局交警队拒不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要求判令西华县公安局限期对朱**发生的交通事故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本院认为

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因此,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朱**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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