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任**诉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夏**不服土地行政管理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与第三人夏**已经和解,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