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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翠兰诉项城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夏俊清不服土地行政管理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任**诉被告项城市人民政府、第三人夏**不服土地行政管理颁发土地使用证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与第三人夏**已经和解,原告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任**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任**承担。

裁判日期

二?一?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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