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一案中,原告吴**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针对新蔡县人民政府为杨*颁发的1400001424号房屋所有权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原告李*飞诉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实施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吴**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实施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违法行政一审裁定书
原告孙*太诉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全诉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实施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马超诉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实施土地使用权收回行为违法一审行政裁定书
原告王**、罗**诉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复一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曹**、高**、陈*、刘**因确山县人民政府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二审行政判决书
泌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周斐然工伤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宋**诉泌阳县下碑寺乡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征收二审行政判决书
吴**诉新蔡县人民政府房屋登记行政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