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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王**、王**、王**请求补偿房屋拆迁土地评估差价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王**、王**、王**因不服正阳县人民法院(2013)正行初立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王**、王**、王**、王**上诉称,其对正阳县人民政府、正阳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房屋土地评估差价有异议,根据《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1996﹥12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人民政府或者城市房屋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作出的有关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问题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的规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将本案作为行政案件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1996﹥12号)“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因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的规定,四上诉人已于2011年4月12日与正阳县人民政府签订拆迁赔偿协议书,且已按协议书的内容履行完毕,关于四上诉人起诉称对正阳县人民政府、正阳县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房屋土地评估差价有异议的问题,并未经行政机关裁决,故四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四上诉人的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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