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梅**、梅**不服新蔡县人民法院(2014)新行初字第1号不予受理起诉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梅**、梅**上诉称,新蔡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对其信访事项下达“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告知单”,属行政不作为,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判令新蔡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承担行政侵权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上诉人梅**、梅**因对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向新蔡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申请复查,该复查委员会出具的“信访事项复查不予受理告知单”没有改变原处理意见,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二上诉人对新蔡县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委员会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