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泌阳县马谷田镇马谷田村委街一组诉泌阳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泌阳**运输公司(以下简称地方铁路)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确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地方铁路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泌阳县马谷田镇马谷田村委街一组(以下简称马谷田街一组)的委托代理人王*,一审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刘**、常**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政府于2013年9月30日为地方铁路颁发了泌国用(2013)第20132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土地使用权人泌阳县地方铁路运输公司,土地坐落于泌阳县马谷田镇马谷田街,使用面积31036.3平方米,土地用途车站、货场,土地性质国有,使用权类型划拨土地。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判决查明,地方铁路于1976年11月开始修建,在泌阳县境内占用土地面积987.4亩,其中地方铁路与街一组(原马**大队第一生产队)签订有占地协议。铁路占用土地于1980年4月23日已经驻马店地区基本建设委员会驻建综字(80)第20号《关于泌阳县征用土地遗留问题的批复》和泌阳**员会泌革发(80)第056号文、泌**(1984)56号文批复,且当时也对马**大队马**第一生产队进行了一定的补偿。1995年10月10日泌阳县人民政府为地方铁路颁发了泌国用(1995)字第11020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2011年街一组知道这一具体行政行为后,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该国有土地使用证。街一组认为泌阳县人民政府为地方铁路颁发的土地使用证认定事实不清,且地方铁路占用的土地现已闲置荒芜,侵犯了街一组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土地使用证。确**法院于2011年6月21日作出(2011)确行初字第36号行政判决,撤销了(1995)字第11020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现地方铁路已停止运营,争议土地范围内铁轨已被拆除,原铁轨路基处于荒废状态。路基东侧原指挥部、货场、售票处已被开发成商品住宅小区,路基西侧已被转让给居民开发建房,原指挥部南院墙临近公路一侧也已被转让给居民开发建房。泌阳县人民政府又于2013年8月29日依据原地籍材料为地方铁路颁发了泌国用(2013)第20132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之规定,泌阳县人民政府享有颁发土地使用证的法定职权。根据《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予登记”之规定,本案涉及土地,街一组认为系地方铁路所占用街一组的土地,现已闲置荒废应退还街一组所有,地方铁路认为该土地已签订了占地协议并经政府批准,属于国有土地,双方就土地权属问题存在争议,泌阳县人民政府应进行确权后再进行行政登记,而泌阳县人民政府在未确权的情况下重新登记违反了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3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泌阳**运输公司颁发的泌国用(2013)第201324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地方铁路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1、一审法院认定“本案涉及的土地,街一组认为系地方铁路占用街一组的土地,现已闲置荒废应退还街一组所有,地方铁路认为该土地已签订了占地协议并政府批准属于国有土地”,因此“双方就土地权属问题存在争议”。这样认定显然是错误的。因为本案涉及的土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有占地协议,1980年4月23日驻马店地区基本建设委员会驻建综字(80)第20号《国有泌阳县征用土地遗留问题的批复》和泌阳**员会发(80)第056号、泌**(1984)56号文批复,已经批准该宗地征用给泌**路公司使用,其土地性质显属国有。该宗土地不再具有集体土地性质,因此该宗土地的所有权不存在争议。2、一审法院使用法律错误。由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该判决使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驳回街一组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马谷田街一组庭审上辩称,该地双方存在权属争议,土地荒废多年,应属街一组,泌阳县人民政府在争议情况下,直接颁证错误。政府给地方铁路颁发的土地证四至与实际面积不符,登记的四至多于登记的土地面积。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被告泌阳县人民政府庭审上陈述,给地方铁路颁发的土地证记载的土地权属明确,不存在争议,利用是否合理,是另外一个问题,颁证事实清楚、正确。请求与上诉人一致。

本院查明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土地,被上诉人马谷田街一组曾经提起过行政诉讼,并由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上诉人地方铁路的(1995)字第1102003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按照《土地登记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不予登记”的规定,泌阳县人民政府应先处理权属争议,待权属明确后再行登记颁证。而泌阳县人民政府直接为上诉人颁证,属程序违法,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撤销其给地方铁路颁发的土地证并无不当。上诉人地方铁路和泌阳县人民政府称土地不存在争议的理由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地方铁路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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