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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驻马店市**委李楼村民组(以下简称李**)因林权行政登记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驻马店市**委李楼村民组(以下简称李**)因林权行政登记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3)确行初字第4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9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诉讼代表人胡**、李**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确山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刘**,被上诉人李**及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8年7月10日,确山县人民政府为李**颁发了确林证字(2008)第YF006号林权证。该证记载:林地所有权人李**;林地使用权人李**;林木所有权人李**;林木使用权人李**;座落蚁峰镇鲁湾村李**;小地名三间屋;面积482亩;主要树种灌木;林种用材林;林地使用期叁拾年;终止日期二?三八年五月一日;四至:东至肖庄村民组荒山分水为界,西至小鲁湾村民组荒山分水为界,南至鲁湾三队村民荒山分水为界,北至曾河村民组荒山分水为界。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李**诉讼代表人推选书显示有59位村民签字,没有召开群众会,而李**1995年6月24日以前人数为226人(即18岁以上村民总人数)。李**诉讼代表人资格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条件,应视为本案李**未由代表人为诉讼行为。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李**以胡**、李**为诉讼代表人的起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李**的诉讼代表人胡**、李**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1、一审认定李**226人是1995年的总人口。2、李**约有60余户,目前有59户签了名。3、争议林地已承包给本组村民。请求撤销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确山县人民政府答辩称:1、确山县政府依荒山承包合同等证据为李**发证事实清楚,发证程序合法。2、所谓59人签名,不是代表59户,且一审中有人出庭证明其名字并不是本人签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被上诉人李**答辩称:上诉人没有开会推选诉讼代表人,即使有50多人签名推选书都是本人所签,也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上诉人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召开村民小组会议,应当有本村民小组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三分之二以上,或者本村民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过半数同意。属于村民小组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企业和其他财产的经营管理以及公益事项的办理,由村民小组会议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讨论决定。”本案起诉前,上诉人李**没有召开村民小组会议,且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提交的推选书显示59位村民签字,也没有证据证明59人各自代表一户。因此,胡**、李**作为李**的诉讼代表人参加本案诉讼,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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