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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1)上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刘**,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7年8日22日为王**颁发了上国用(1997)字第26301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王**;地址:南关街北段路东;图号1;地号1、2;用途:门面;用地面积:46.2平方米;土地等级:八级;四至:东过道,南3号,西南关街,北拍卖号。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许*与王**所争议的土地位于上蔡县蔡都镇南关街北段路东侧,两家原系东西邻居。1997年6月份,上蔡县人民政府为扩宽南关街道路,先后给许**(许*的父亲)和王**送达了拆迁私房通知书。许**拆除所有房屋四间,建筑面积77.90平方米。地面上附属物:围墙、门楼、简易棚、树等。王**拆除房屋二间,建筑面积30.39平方米,地面上附属物:围墙、门楼、厕所、树等。限于在1997年7月10日前拆除完毕。同月,上蔡县政府与许**、王**签订了补偿协议,分别安排房宅一处。1997年8月4日,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上政土(1997)60号“关于扩南关街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将拆除户的土地予以收回。同月16日,上蔡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县城南关街临街土地出让公告,规定拆迁户在土地出让公告期限内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许*的父亲许**在土地出让公告规定期限内并没有申请或者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请求。王**于1997年8月22日与上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26906.00元。1997年8日22日、25日土地管理机关先后进行了地籍调查、审批、登记,为王**颁发了上国用(1997)字第263010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另查明,1997年6月份,上蔡县人民政府在扩宽南关街时。许*系未成年人(生于1983年10月10日),其父许**并没有主张自已的优先购买权。2000年9月,许*已为成年人,在其父许**参与(2000)上民初字第1157号民事侵权案件审理中,己经知道政府为王**颁发了土地使用权证的内容,其父子俩人均没有主张自己的权益。2007年9月21日,王**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陈*。2008年1月28日,上蔡县人民政府为陈*颁发了上国用(2008)第263022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1年6月17日,许*以其对该宗土地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上蔡县人民政府于1997年8日22日为王**颁发的上国用(1997)字第26301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上蔡县人民政府是法定颁发土地使用证

的行政机关,享有颁证的职权。王**当庭对许*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起诉期限提出异议,其理由是:一、许*生于1983年,1997年在扩南关街道路时尚未成年,其权利由法定代理人行使,其父在当时并没有对其优先购买权提出议或者行使自己的权利,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故其无主体资格。二、2000年许*已经成年,其父在参加一民事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己经知道政府为王**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内容,但是,许*与其父许**均未主张自已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许*是拆迁户,应当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另外,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许*知道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王**颁发土地使用权证内容的依据,所以,许*起诉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斯限。许*起诉主张其优先购买权的诉讼理由不能成立,其理由是:一、许*在1997年6日份才14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他的权利应当由其父许**或者他的成年家属行使。许**生前从1997年6月至2004年4月期间,许**或者家人不能提供证明主张其优先购买权的事实依据。二、政府出让土地已长达10年之久,政府不能为了许*的优先购买权等到许*达到成年之后或者具备经济能力之后再把土地出让给许*,是没有法律依据的。三、许*的父亲许**在土地出让公告规定期限内并没有申请或者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请求,说明许*的父亲许**己经放弃了自己的权益。综上,许*提起行政诉讼主张的理由,缺少主要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为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许*请求确认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王**颁发上国用(1997)字第263010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许强不服上诉称:一、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997年7月,上蔡县人民政府为扩宽南关街道路,拆除了上诉人居住的四间房屋及地上附属物,并收回上诉人居住用地140.685平方米,东西还剩余一间半没有被占用。根据1997年8月16日上蔡县人民政府发布的县城南关街临街土地出让公告,上诉人在土地出让公告期限内享有优先购买权。1997年8月22日在公告期限内上诉人还没有行使优先购买权期间,上蔡县人民政府已将上诉人的原有宅基地出让给了王**,并为王**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剥夺了上诉人的优先购买权,行政行为违法。二、一审法院判决以上诉人的父亲许**没有主张优先购买权,放弃了自己的权利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上诉人作为死者许**的儿子,对其父留下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上诉人当时作为未成年人对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王**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并不知情。在此之前,上诉人的父亲为此事一直在不停上访找政府部门解决此事,有信访件为证。上诉人的父亲及上诉人并没有放弃自己的优先购买权,诉讼请求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请求:1、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1)上行初字第49号行政判决。2、确认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王**颁发的上国用(1997)字第26301009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违法。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上诉人许强家虽为拆迁户,但政府文件对补偿时间与截止时间有明确的规定,上诉人许强家在截止时间内没有交费,其后也没有主张权利,优先购买权不存在继承,也不存在转让。且为上诉人许强家已安排宅基地。一审判决正确。

被上诉人王**庭审中口头答辩称:其是在规定期限后购买的,当时许**说没钱购买,而且想不花钱要宅基地,如果当时有争议,指挥部也不会将宅基地出让。许*的父亲在此后也没有主张过优先购买权。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土地,1997年6月上蔡县人民政府因扩宽街道收回后又重新公开出让,按上蔡县人民政府规定,当时上诉人许**对公开出让的土地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上诉人许*没有提供出其父亲许**或其家人在土地出让公告规定期限内行使或者主张过优先购买权的事实依据。上诉人许*现以其享有优先购买权,要求确认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王**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行为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王**是经政府出让,并交纳相关费用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王**颁发土地使用证,颁证事实清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许*的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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