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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许*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因土地行政登记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1)上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许*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刘**,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陈品及委托代理人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08年1日28日为陈品颁发上国用(2008)字第263022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该证载明:土地使用者:陈品;地址:南关街北段路东;图号1;地号1、2;用途:门面;用地面积:46.2平方米;使用权类型:出让;四至:东过道,南3号,西南关街,北拍卖号。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许*与陈*所争议的土地位于上蔡县蔡都镇南关街北段路东侧。1997年6月份,上蔡县人民政府为扩宽南关街道路,向许**(已去世,许*的父亲)和相邻的王**送达了拆迁私房通知书。许**家拆除所有房屋四间,建筑面积77.90平方米。地面上附属物:围墙、门楼、简易棚、树等。王**家拆除房屋二间,建筑面积30.39平方米,地面上附属物:围墙、门楼、厕所、树等。在1997年7月10日前拆除完毕。同时,上蔡县政府与许**、王**签订了补偿协议,并分别安排房宅一处。1997年8月4日,上蔡县人民政府作出上政土(1997)60号“关于扩南关街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将拆迁土地予以收回。同月16日,上蔡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县城南关街临街土地出让公告,规定拆迁户在土地出让公告期限内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许*的父亲许**在土地出让公告规定期限内并没有申请或者主张优先购买权的请求。1997年8月22日王**与上蔡**理局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时交纳了土地出让金26906.00元。1997年8日22日、25日土地管理机关先后进行了地籍调查、审批、登记,为王**颁发了上国用(1997)字第2630100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6年12月15日,王**与陈*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2007年8月23日,王**与陈*双方向土地管理机关递交土地使用权转、受让申请。同年8月30日进行了土地估价为8万元整。2007年9月21日土地管理机关进行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批。之后,陈*先后交纳了各种费用。2007年9月至10月间,土地管理机关进行了地籍调查、审批、登记、并填写了土地登记卡。2008年1月28日,上蔡县人民政府为陈*颁发了上国用(2008)字第263022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1年6月17日许*以其对该宗土地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由,向上蔡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蔡县人民政府为陈*颁发的上国用(2008)第263022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上蔡县人民政府是法定颁发土地使用证

的行政机关,享有颁证的职权。上蔡县人民政府及陈*当庭对许*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起诉期限提出异议,其理由是:一、许*生于1983年,1997年在扩南关街道路时尚未成年,其权利由其父或者家庭其他成年成员行使,但是其父及家庭其他成员在当时并没有主张优先购买权,已放弃了自己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许*属于拆迁户,应具备本案的诉讼主体资格。二、2000年许*已经成年,其父在参加一民事侵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己经知道政府为王**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内容。从2009年5月21日的信访材料处理笺也能证明对王**、陈*的土地使用权已经知道,但是许*与其父亲以及家庭其他成员均未主张自己的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从卷宗材料中不能证明许*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起诉未超过法定的起诉斯限。陈*在2006年12月经与王**协商同意取得该宗地的使用权。1997年6月扩南关街时,许*才14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但是,许*当庭也不能递交其父许**从2004年之前曾向上蔡县县城建设指挥部和相关部门申请或者主张自己优先购买权的证据依据。许*起诉主张的事实,缺乏主要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起诉理由不能成立。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许*请求撤销上蔡县人民政府为陈*颁发的上国用(2008)字第2630220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许强不服上诉称:1、1997年8月4日上政土(1997)“关于扩南关街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案外人王**的土地使用权并没有被收回,其本人至今仍在原有宅基地上居住,不应当享有优先购买权。因上蔡县人民政府为王**颁发土地使用证行为违法,2006年12月15日王**又将违法购买的土地转让给陈*,上蔡县人民政府又为陈*办理的土地使用权证也违法,直接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撤销。2、一审判决以上诉人的父亲许**在2004年之前没有向上蔡县城建指挥部和相关部门申请或主张优先购买权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本案诉争的土地上诉人祖祖辈辈居住在此,上诉人父亲许**为争取宅基地,一直在上访告状,多次找政府部门协商处理无果,上诉人的父亲去世后,上诉人又要求政府部门处理此事,至今未果。请求:1、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1)上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2、撤销上蔡县人民政府为陈*颁发的上国用(2008)字第2630220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上诉人许强家虽为拆迁户,但政府文件对补偿时间与截止时间有明确的规定,上诉人许强家在截止时间内没有交费,其后也没有主张权利。优先购买权不存在继承,也不存在转让。且为上诉人家已安排宅基地。一审判决正确。

被上诉人陈**审中口头答辩与政府意见相一致。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的土地,1997年6月上蔡县人民政府因扩宽街道收回后又重新公开出让,按上蔡县人民政府规定,当时上诉人许**对公开出让的土地享有优先购买权,但上诉人许*没有提供出其父亲许**及家人在土地出让公告规定期限内行使或者主张过优先购买权的事实依据。上诉人许*以其享有优先购买权,要求撤销上蔡县人民政府为陈*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上诉人上蔡县人民政府为陈*颁发土地使用证的主要依据是:上蔡县土地部门与王**签订的土地出让合同、王**的土地使用权证、王**与陈*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及交纳的相关费用等,颁证事实清楚,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许*的诉讼请求正确。上诉人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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