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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开封市**服务中心因消防火灾原因认定及火灾损失核定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开封市**服务中心因消防火灾原因认定及火灾损失核定一案,不服泌阳县人民法院(2010)泌行初字第0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开封市**服务中心委托代理人周**,被上诉人泌阳县公安消防大队委托代理人赵**,一审第三人泌阳**限公司总经理陈**,一审第三人杨**委托代理人郝**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九务第一款“火灾扑灭后,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的规定,被上诉人泌阳县公安消防大队作为县级政府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认定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的法定职责。被上诉人泌阳县公安消防大队2009年3月2日所作出的泌*消认字(2009)第1号《火灾原因认定书》和泌*消核(2009)第1号《火灾损失核定书》,并不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只是一个事实证明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二款“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一审法院受理后裁定驳回开封市**服务中心的起诉,其结果并无不当。上诉人开封市**服务中心称该案件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理由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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