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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娄**因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娄**因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9)汝行初字第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娄**,被上诉人汝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于2009年2月18日向张**发放了死者娄言扬的丧葬费、抚恤金25900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查明,2008年12月30日娄**的父亲娄**(张**的丈夫)病故,2009年1月1日死者娄**的尸体在汝**仪馆火化。娄**交纳了火化费等费用,汝**仪馆向娄**出具了火化证,证书编号为:006538。娄**的丧事完毕后,为了处理娄**的抚恤金和丧葬费,张**向娄**索要火化证,原告拒绝给付。张**于2009年2月11日向汝**仪馆提出申请,要求补办火化证。汝**仪馆于2009年2月12日向张**补办了火化证,证书编号为No?0014659号。张**向汝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提供了:1、离退休职工死亡福利待遇报表;2、火化证明;3、职工退休证;4、死亡职工养老金折、卡;5、死亡职工及遗属身份证明;6、死亡职工与遗属身份关系的证明;7、抚恤金、丧葬费领取等材料,要求汝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发放抚恤金、丧葬费。汝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审查后认为张**符合领取的条件,将死者娄**的抚恤金、丧葬费共计25900元发放给张**。审理中娄**放弃对汝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娄**与张**均系死者娄言扬的合法继承人,与汝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向张**发放抚恤金及丧葬费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娄**享有原告主体资格,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汝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其有资格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汝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对张**提出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为其发放抚恤金及丧葬费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社会**理中心共同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的规定。汝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的给付行为认定事实是清楚的,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汝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辩称理由应予以采纳。娄**诉称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娄**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娄**负担。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娄新生不服上诉称:上诉人之父娄**生前系汝南县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娄**于2008年12月30日病故,2009年1月1日火化。上诉人作为娄**丧事的承办人持有证号为006538的火化证明。上诉人多次到被上诉人处要求发放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被上诉人以种种借口拒绝发放,之后被张**持虚假火化证明领取,被上诉人汝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的行政行为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撤销。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汝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辩称:娄**生前系事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病故后其尸体于2009年1月1日火化。娄**的配偶张**按照《基木养老保险业务经办规程》的规定,填写了《离退休死亡职工福利待遇申报表》并提供了死亡职工火化证明、退休证等相关材料,汝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审查了张**提供的材料后,认为符合发放的法律规定,已将娄**的抚恤金、丧葬费等费用发放给张**。娄新生称我单位以种种理由拒绝支付其父娄**的抚恤金、丧葬等费用,其理由不成立,应驳回娄新生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张**辩称:娄**是我的丈夫,其死亡后,我持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材料,汝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向我发放了抚恤金、丧葬费的行为合法,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查明

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是娄**的配偶,其有权在娄**死后依据法律规定,向汝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提申请领取抚恤金及丧葬费。汝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对张**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后,为其发放抚恤金及丧葬费的行为符合《基本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程》第六十六条:“离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申请领取丧葬补助费、抚恤金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时,待遇审核环节要求其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并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一)离退休人员死亡证明;(二)供养直系亲属身份证明及与死者关系证明;(三)供养直系亲属经济收入情况;(四)省、自治区、直辖市社保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和资料。”第六十七条:“待遇审核环节对以上表格和证明、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核定其待遇标准,填写《供养直系亲属待遇核定表》,并将有关信息送待遇支付环节。”的规定。汝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的给付行为,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程序合法。汝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已向张**发放了抚恤金及丧葬费,娄**再向汝南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所主张抚恤金及丧葬费,法律依据不充分。上诉人娄**的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O一O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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