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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宋**与被告驻马**局驿城分局履行工商管理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诉被告驻马店**局驿城分局履行工商管理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1月26日本院受理后,及时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时,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告知、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局驿城分局履行工商管理职责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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