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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诉被告驻马店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履行核发工伤待遇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诉被告驻马店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履行核发工伤待遇一案,于2015年3月9日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原告以主体错误为由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驻马店市工伤保险管理处履行核发工伤待遇一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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