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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人蔡**、尚强诉驻马**理中心其他行政管理纠纷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4日收到起诉人蔡**、尚强诉驻马**理中心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尚**、蔡**夫妇于1967年通过合法手续购得原驻马店镇人民街14号三间草房,并于同年12月1日领取了驻马**管理处颁发的契纸为据。文化大革命期间,该证丢失,后发现房屋被占,多次到房管部门查询未果。2013年3月12日起诉人在泌阳县老家找到原房产手续,2013年7月30日从驻马**理中心查到该处房产于1980年被他人转卖,卖房人不是尚**及其家人,而是非产权人汪**,房产办证过户转移时既没有通知尚**夫妇,也未登报声明,仅凭当时驻马**居委会的一张同意契税的证明和汪**本人作证的证明为其办理了过户手续,造成该处房产被转移他人,致使其现在无法进行老城改造登记。请求:1、确认驻马**理中心未经尚**、蔡**夫妇同意私自将其私有财产过户给第三人属违法行为,要求驻马**理中心依法更正其违法行为,归还其房产;2、赔偿因其重复办证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蔡**、尚强起诉的事项,是驻马**理中心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作出的房屋登记行为,对其起诉应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二条和《最**法院关于审理房屋登记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蔡**、尚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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