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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付州诉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葛**颁发上土建第2010010号个人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葛付州不服被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为第三人葛**颁发上土建第2010010号个人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葛付州、被告委托代理人李**、第三人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1月5日为第三人葛**颁发了上土建第2010010号个人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该许可证载明:葛**:根据上蔡县人民政府上政土(2010)146号文,同意你占用百尺乡葛湾村七组土地168平方米。南北长12米,东西宽14米,土地四至是东路,西村委,南葛军占,北路。现经我局现场核拨,准许其在此地施工建设住宅工程。用地者要根据有关法规和设计进行建设,竣工后,经土地管理局验收合格,凭此证换发土地使用证。

被告提供的证据有:1、个人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上土建第2010010号);2、个人申请及申请用地报告书;3、调查报告二份;4、村民委员会会议记录;5、上政文(2010)2号通报;6、上政文(2010)146号批复;7、审查审核机关意见;8:户口登记卡6页;9、上集用(2005)01099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

法律、法规:《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河南省实施办法》。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0年11月5日作出的上土建第2010010号个人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准许第三人葛迎州在百尺乡葛湾村七组的宅基地上建房,因此宅基地原归于原告使用,被告不进行实地调查,故此文件涉嫌违法。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上建第2010010号个人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

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2011年3月30日和2011年5月6日百**湾村委的证明。

被告辩,其为第三人葛**颁发上建第2010010号个人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所依据的法律即《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颁发许可证的前提条件需根据第三人的申请及相关符合使用宅基用地的条件。第三人许可证中的住宅用地已于2005年由第三人申请及所在的村委统一分配同意。并颁发了上集用(2005)第01099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但因办证人员百尺乡国土所所长李*平品违规办证,没有加盖县政府的土地登记专用章,造成连同第三人等五户土地证作废,县政府下发上政文(2010)2号文对李*品违规办证的处理通报,有错必纠,并下发上政土(2010)146号批复,批准第三人使用葛湾村七组的村内空闲地,第三人的用地许可证是在此文下发后作为土地来源予以下发的,该证的颁发正确、合法,原告葛付州称此住宅用地原归其管理使用,但该村组、村委予以否认,其土地的使用权未经村民组予以分配,其使用不符合法律规定,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第三人述称,被告为第三人颁发的土地使用证是经原来村委同意的,该颁证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三人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证据作如下分析:被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向村委申请宅基一处,经葛湾村委七组村民代表讨论同意,百尺乡政府审核后,由乡政府向县政府请示,县政府进行批复的作出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上政土【2010】146号文件,批复了葛**的宅基地,并为第三人颁发土地使用证的事实,对该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原告提供的村委的证明,本院不作评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葛**和第三人葛迎州系兄弟关系,二人均属百尺乡葛湾村七组村民。2005年11月上蔡**土资源所所长李**违反法定程序为第三人颁发了上集用(2005)第0109942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后群众举报,上蔡县人民政府于2010年1月4日作出上政文【2010】2号文件:对李**提出通报批评,责成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对李**给予行政处分,同时,要求国土局做好葛湾村无效证件的事后处理工作。该争议的宅基地经葛湾村七组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村委进行异议公告,乡国土资源所进行实地勘测调查后向上蔡县国土资源局写出调查报告。百尺乡人民政府于2010年8月13日作出百政文【2010】80号文件:关于葛**住宅建设用地向上蔡县人民政府请示审批。被告上蔡县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了审批后,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上政土【2010】146号文件,批复了葛**的宅基地。并于2010年11月5日为第三人葛**颁发了上土建第2010010号个人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后原告认为自己在争议的土地上曾进行管理使用,村委曾将争议的宅基地分配给自己,政府为第三人批复的宅基地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被告2010年11月5日为当第三人葛**颁发了上土建第2010010号个人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庭审中,被告提供的其职权依据是《河南省农村宅基地用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申请书》和《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由省态度管理局统一印制。”该条规定的是土地管理局的职权是统一印制而不是颁发宅基用地许可证。《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权限有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发给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有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所核定使用土地。”依据该规定,颁发用地许可证的的权限是县级或乡级人民政府,而不是土地管理部门。因此,本案被告为第三人颁发《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许可证》属超越职权,原告请求予以撤销,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4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撤销被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于2010年11月5日为第三人葛**颁发的上土建第2010010号个人住宅建设用地许可证。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上蔡县国土资源局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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